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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政协提案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几点意见

 
 
发表日期:2006年10月18日   阅读次数:  【字体: 】  【双击滚屏】
 
 

 

      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,提高办理工作质量,根据中办、国办转发的《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》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对县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。
       一、提高认识
      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、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,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,认真做好办理工作。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,实行“一把手”负总责,分管领导具体抓,确定专人办理。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、有督促、有检查。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,完善办理工作制度,规范程序,明确责任,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。
       二、规范程序
       (一)交办。县委办、政府办与政协提案委协商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,并经县委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办理意见,县委办、政府办、政协办联合召开交办会,进行统一交办。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,要逐件清点、核对、签收。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,要在会后10日内与县政协提案委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。
       (二)办理期限。县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,要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,平时的提案,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;对一些难度较大,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,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,同时函告县政协提案委,并争取年内办复。
       (三)分办和会办。提案审签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,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;审签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,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,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、协商,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。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,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。
       (四)办理要求。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。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,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;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,应订出计划,创造条件,逐步解决;确实解决不了的,应实事求时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。
       (五)复文要求。县委、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政协提案答复件初稿分别送县委办、政府办和县政协提案委审定,审查通不过的,要退回重新办理,直到符合要求。审查通过的,统一用单位正式文件答复。正式答复件要根据办复情况在复文右上角作出不同标记: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,用“A”标明;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,用“B”标明;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,用“C”标明;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,用“D”标明。政协提案答复件应分别送县委办、政府办、政协办、政协提案委、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本人。
       三、突出重点
       县政协将坚持从委员提案中筛选出切合县委、县政府工作中心,民众普遍关心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,由主席、副主席领衔督办,进行重点办理。对重点提案的办理,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,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办理工作。办理期间,应主动与领衔主席取得联系,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、现场办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,力求取得好的办理效果。县政协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召开重点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,了解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,以便跟踪督促和配合开展工作。
       四、加强联系
       提案办理过程中,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,共商解决办法。向委员寄送答复件时要同时寄送《征询意见表》。该表将由县政协提案委负责收集、汇总后反馈给承办单位。如承办单位直接收到反馈意见,也应复印1份,送交县政协提案委。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,要进一步进行协调、继续办理。
       五、认真总结
      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,按县委系统、政府系统将书面总结分送县委办或政府办。两办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,形成汇总材料,向政协常委会作通报。
       六、推先荐优
      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,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。每年8月底前承办单位应将优秀提案推荐表送达县政协提案委。优秀提案的标准是:
       (一)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,围绕县委、县政府的工作中心,有关我县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;
       (二)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,有情况、有分析、有具体的建议;
       (三)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,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,或具有前瞻性,对长远规划、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;
       (四)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,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
 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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